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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安排,用好政策“过渡期”
发布者:admin  更新时间:2011/4/26 9:29:54
 
 合理安排,用好政策“过渡期”
        国务院近日下发了《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需按相关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以前,我国政府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相对内资企业而言,这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项特殊“优惠”。如今,这项“优惠”政策行将结束,如何在短暂的政策“过渡期”内用足税收政策,尽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本文结合典型案例解析如下。 

  A公司是设在X省Y市郊区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下半年进入销售旺季,2010年9月缴纳增值税近千万元,预计今年第四季度仍将保持这种势头。业内人士向A公司提出以下建议: 

  1.清理客户交易记录,及时开具发票结算。 

  由财务会计人员与营销客服、仓储保管、物流调度等部门配合,立即清理、核对与客户的往来交易记录,核实是否存在已经发货、按销售合同或协议规定已到结算期而尚未开票的情形,重点关注已经预收客户货款且货已发出而尚未开票的情形。对于存在的这两类事项,建议企业与客户取得联系后,尽量在2010年1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结算、入账处理、申报纳税,避免因结算推迟而导致在12月或以后月份增值税销项增加,影响12月实际应纳增值税额。 

  2.积极消化材料库存,合理控制采购进度。 

  若企业当前的材料、物资库存能基本满足今后两个月的生产经营需要,且预计材料采购价格不会大幅上扬的前提下,近期应先尽量消化现有库存,合理控制采购进度,减少新增的材料采购量,以减少2010年10月、11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将本来可以在10月、11月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推迟到12月及以后月份进行申报抵扣。 

  3.争取改变结算方式,延期办理采购结算。 

  若企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在2010年10月、11月进行大量采购,或预计材料采购价格将会大幅上扬,建议企业与供应商协商,争取将材料采购货款的结算方式改为赊购,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推迟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现行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的规定,供应商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作为采购方的A公司,则可以因此合法地将材料采购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时间推迟,进而推迟此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时间。 

  以上3项建议的目的主要是使A公司在尚不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2010年10月、11月期间,将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足额申报,控制可以推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处理后,A公司在10月、11月可能先要多缴纳增值税,但2010年12月及以后期间则可以少缴纳增值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之一,显而易见,2010年12月及以后期间少缴纳增值税,则可以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A公司的税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在这个短暂的“过渡期”内通过合理安排,争取降低税负,必须遵从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恶意避税。
本文关键词:合理安排,用好政策“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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