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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徽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者:admin  更新时间:2018/3/21 9:33:18
 
2017年安徽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省局消保处 作者:省局消保处

  1、马鞍山市工商局查处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收取不合理费用案
  2017年3月21日,马鞍山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提供有线电视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经批准,该局于3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办理有线电视销户业务过程中,对由其无偿提供电视机顶盒且在网使用未到约定期限的用户,向用户收取机顶盒违约金时,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而是通过口头通知或附加协议格式条款形式,要求使用高清壁挂基本机顶盒用户一律交纳150元/台的违约金,使用高清互动机顶盒用户一律交纳300元/台的违约金。在实际收取过程中,对部分用户给予降低标准收取,对拒绝交纳违约金用户未收取。经法定机构审计,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共办理销户1206户,向609户收取了机顶盒违约金,收取总金额为130962.00元。按机顶盒折旧计算,应分摊金额为108181.72元,多收取22780.28元,多收的违约金已缴纳税费共计1530.84元,共计获取违法所得21249.4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马鞍山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1249.44元,并罚款84997.76元的行政处罚。
  2、合肥市工商局查处安徽麦卡汽车经营有限公司销售公里数不实二手车案
  2016年12月底,合肥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接到消费者张某某投诉,反映其从当事人安徽麦卡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行驶里程为五万多公里的二手奥迪A6轿车,其近日去某4S店保养时在该店保养记录单上发现,在其购车半年多前,该车行使里程已达八万多公里,其认为行使里程数不实受到了欺骗,请求查处索赔。该局通过核查张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认为该公司涉嫌存在隐瞒涉事车辆的实际行驶公里数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随即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涉事车辆在消费者购买前已有三个“车主”,当事人系第三位“车主”。但当事人拒绝承认该车辆行驶里程数不实是其改动,称由于涉事车辆是从别人手上收购,其只负有审查不严的责任。从2012年3月登记的第一个车主到2015年1月第三个登记的车主即当事人,时间跨度较大,涉事车辆行使里程不实原因出现在哪个环节需进一步核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查取证,对原涉事车辆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安徽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即某4S店)进行核查,证实涉事车辆在第一位车主于2014年8月29日维修时行使里程已达八万多公里,经到合肥某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和合肥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取证,掌握了涉事车辆前两位车主的联络信息并与之进行了联系,两者均否认为图利改动过涉事车辆公里表。2017年9月,根据大量的事实证据以及《二手车交易规范》等相关规定,认定当事人存在隐瞒其所提供的二手车真实行使里程数之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合肥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70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3、芜湖市工商局查处芜湖弘千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7年3月,芜湖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芜湖弘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存在以会销等方式欺诈老年人情况,该局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租用芜湖市步行街金鼎大厦金瑞阁1002室,招集老年人发展成会员,邀请保健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定期宣传保健知识和健康知识讲座,现场派送礼品(如鸡蛋、保健鞋等),并用印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军转民科研成果”、盖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研究院”印章的申购表、印有“中国爱心助老工程物资申请表”和盖有“中国爱心助老福利组委会——业务专用章”印章的申请表作宣传,劝其会员购买“青娜油”“牛蒡螺旋藻片”等商品。至查获时止,已销售“青娜油”和“牛蒡螺旋藻片”20900元,收取申请“鹿胎常青”商品的管理费19800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40700元。当事人提供不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院”“中国爱心助老福利组委会”参与该活动的相关证明资料。
  当事人租用场地,招集人员发展会员进行虚假宣传,诱导购买其商品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芜湖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4、亳州市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逍遥中路邵峰建材店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案
  2017年7月3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反映当事人蒙城县逍遥中路邵峰建材店提供安装的木门及其门窗套与约定的商品不相符。该局执法人员经过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按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5日在其店内与消费者张某某达成定制某品牌原木门及原厂原木套的约定,并到装修现场(消费者家中)实地测量,定制的某品牌原厂原木门及门窗套用于安装消费者家中一楼、二楼,定制的实木烤漆门(含门及门套)用于安装消费者家中三楼,共计货款64674.8元。当事人为消费者一楼、二楼安装的是实木复合材质的门及门窗套,而非原厂原木材质;为消费者三楼安装的是“PVC杉木复合材质”门,而非实木烤漆材质。当事人提供的实木复合材质、PVC杉木复合材质门窗套与约定的原厂原木及实木烤漆材质不符,货值金额64674.8元。该局对此进行调解,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张某某定制装修商品的全部货款。
  当事人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永健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17年8月25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市长热线反映的情况,前往当事人池州市永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处(池州市翠柏路以东池阳路以南池州商业广场4幢127)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商品包装物上的宣传语对商品功效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处宣传、推介、销售“康姿百德”床垫和玉磁枕商品,现场发现店面内摆放有各种“康姿百德”床垫十二个,有十名消费者正在进行体验。现场发现在当事人销售的“康姿百德”玉磁枕的外包装上标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指定商品”和“应用发明专利技术,打造一个仿古地磁空间,消除由于建筑屏蔽、地磁减弱带来的生存危害,调节中枢神经,改善睡眠,益智养颜。”文字内容,在“康姿百德”床垫的外包装上标注了“中国登山协会战略合作伙伴、中国国家登山队官方指定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指定商品”等文字内容。
  2017年9月1日,当事人向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证明“康姿百德”玉磁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指定商品”,“康姿百德”床垫是“中国登山协会战略合作伙伴、中国国家登山队官方指定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指定商品”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未能提交证明“康姿百德”玉磁枕具有“调节中枢神经,改善睡眠,益智养颜”功效的相关证明文件。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了“康姿百德”床垫和玉磁枕商品6套,销货款计1224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6、蚌埠市工商质监局查处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安装使用商标侵权阀门案
  2017年5月19日,蚌埠市工商质监局接到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举报,对位于蚌埠市江桥路的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年产300兆瓦铜铟镓硒薄膜电池组件生产线水电系统安装工程”项目部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工程现场摆放有未安装的标注“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工”字牌注册商标的阀门75只,现场经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初步鉴定为商标侵权阀门,该项目部为当事人江苏江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该批阀门也是由当事人进货。
  经查,该批阀门是2017年4月份,有自称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来工地上门推销,当事人购买10个规格阀门共73只。现场发现为75只,据当事人陈述,其中多出的2只为供货方多发的货。报价单货值合计172112元,双方约定最终付款按8折(137689.60元)结算,至2017年5月19日查获时止,该批阀门尚未调试安装。2017年5月22日,该批阀门经商标持有人“上海良工阀门厂有限公司”出具鉴定书显示,属于商标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蚌埠市工商质监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尚未安装使用的侵犯“工”字牌注册商标阀门75只,并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7、阜阳市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泉县城关镇王辛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17年1月10日,临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临泉县王辛庄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有质量问题,随后该局委托安徽中科商品质量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成品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其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0日,从成品油送货车上购进车用柴油2000L,价格为4.5元/升,货值9000元,于2016年12月25日购进车用乙醇汽油1000L,价格为5.5元/升,货值5500元,经检验均为不合格商品。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成品油全部销售,成品油货值共计15480元,获利9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为。依据《商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临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80元,并罚款22020元的行政处罚。
  8、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宣州区养贤惠民超市销售假冒种子酒案
  2017年1月4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宣州区养贤惠民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规格为460ml×4瓶的64箱种子牌柔和种子酒的包装箱、包装盒和瓶身均无生产日期标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64箱种子酒的进货单据,涉嫌商标侵权,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涉嫌侵权的64箱种子酒予以扣押。
  经查,上述扣押的64箱种子牌柔和种子酒是当事人于2016年12月初购进,数量70箱,每箱进价152元。截至2017年1月4日案发止,当事人已销售上述种子酒6箱,售价170元/箱。经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上述64箱种子牌柔和种子酒系侵犯“种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扣押的64箱侵权种子牌柔和种子酒商品,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9、淮南市工商局查处淮南爱一方电子商务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17年7月20日,淮南市工商局接举报,反映当事人淮南爱一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销售商品的宣传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开设的“雪魔品牌专营店”网络店铺中销售的“雷捷背光鼠标”商品,其介绍网页中宣传商品使用了“顶级微动开关”。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上以淮南爱一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开设了“雪魔品牌专营店”网络店铺,网址为http://100pfw.1688.com,主要销售电子数码商品。当事人在网络店铺中,对“雷捷背光鼠标”商品在网页宣传中使用了“顶级微动开关”表述,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宣传的真实性。当事人上述广告页面委托深圳美缘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制作费用为每款商品500元,认定当事人违法广告费用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淮南市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10、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濉溪县开发区飞达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17年5月,淮北市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委托阜阳市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濉溪县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进行抽样检验。2017年6月8日,该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濉溪县开发区飞达车行销售的安徽省路基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路基亚牌电动车(型号:TDR200ZH,生产日期:2017年3月19日)为不合格商品,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3月20日从安徽省路基亚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舒城整车仓库购进该公司生产的型号为TDR200ZH的路基亚牌电动车4辆。该款电动自行车经阜阳市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商品。抽检期间,当事人将库存未售出的该款电动车退回厂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商品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商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濉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文关键词:2017年安徽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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